茶政辦發〔2021〕45號
茶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機關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茶陵縣政府經濟合同審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茶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31日
茶陵縣政府經濟合同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和減少法律風險,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經濟合同,是指縣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及其管理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國有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經濟發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協議。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物業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灘涂、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承包經營合同;
(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補償、收購儲備合同;
(五)行政委托、資助、補貼合同;
(六)招商引資合同;
(七)政策信貸、涉及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合同;
(八)其他政府經濟合同。
意向書、備忘錄、承諾函等涉及權利義務關系設定、變更或終止的法律文書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集中采購合同、勞動人事合同、因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政府經濟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經濟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遵循調研、評估、起草、審查、簽訂、備案等程序。
合同的訂立,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二)以領導小組、指揮部、聯席會議等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承諾合同相對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向外泄露限于政府或部門內部使用的政府合同審查意見;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七)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五條 政府經濟合同按照“誰承辦、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類別、分層級管理。負責政府經濟合同的談判、起草、訂立、履行等事項的單位為合同承辦單位,是政府經濟合同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
以縣政府為一方主體的政府經濟合同,由履行相應職責或經指定的部門作為合同承辦單位;以政府部門及其管理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國有公司為一方主體的政府經濟合同,由該單位自行負責承辦。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出初步意見;
(二)負責調查核實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以及擔保情況;
(三)負責對合同中專業性、技術性內容進行論證把關;
(四)負責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五)負責合同的訂立、履行、檔案管理及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的年度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政府為一方主體簽訂的政府經濟合同,縣司法行政部門是合同審查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縣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國有公司為一方主體簽訂的政府合同,其內設法制(法務)機構或者承擔法制(法務)工作職責的機構是合同審查機構,自主負責本單位政府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政府經濟合同須報送縣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縣政府建立重大合同聯審機制,對列入縣重點招商引資類政府經濟合同或縣政府主要領導明確要求的政府經濟合同,由縣政府召集合同承辦單位、發改、財政、審計、司法等部門成立聯審小組,對招商項目擬簽約合同或協議文本進行聯合會審,提出相關意見。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八條 以縣政府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負責起草,以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公司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合同由該單位自行負責起草。
第九條 在政府經濟合同洽談和起草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牽頭組織對合同相對方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等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了解;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風險予以分析、評估。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政府經濟合同風險評估,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合同的簽訂、履行需要其他單位參與、配合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對合同草案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進行協調。
第十條 政府經濟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情況(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等);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六)特別約定條款;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政府經濟合同承辦單位可以商請合同相對方在合同文本中明確“如果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由株洲仲裁委員會(茶陵分會)進行仲裁”的條款。
第十一條 政府經濟合同的內容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充分洽談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的,應當設置保密條款,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同審查
第十二條 政府經濟合同簽訂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法律程序簽訂政府經濟合同的,除格式合同外,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前將相關法律文書草擬稿報送縣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 對需報送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政府經濟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先將相關資料搜集、匯總報送縣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按程序批轉縣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合法性審查。
合同承辦單位在向縣政府辦公室報送政府合同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完成了資信調查、風險評估、磋商洽談、專家認證、征求意見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向縣政府辦公室和縣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合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一)送審的公函;
(二)合同草案文本(含電子文本);
(三)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四)合同相對方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
(五)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合同談判、協商材料,以及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六)合同承辦單位內設法規機構或該單位法律顧問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書面意見;
(七)縣司法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提交的審查材料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的,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合同承辦單位;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到位;逾期未補充的,縣司法行政部門有權中止審查,待相關材料補充完成后再重新開始審查。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或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5個工作日,向縣司法行政部門報送資料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對內容復雜、專業性強、條款較多或可能需要組織專家會商討論的合同,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
第十七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齊全部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政府經濟合同審查完畢,并出具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對爭議較大、內容復雜的合同,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單位對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審查意見有重大異議的,應當及時向縣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異議成立的,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出具書面補充意見;異議不成立的,給予口頭解答,不再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與合同相對方協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對政府經濟合同依程序報經合同主體方批準后,由各方簽約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行政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涉及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同,應當在簽訂之前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條 政府經濟合同正式簽訂之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抄送縣政府辦公室和縣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如備案合同與送審合同實質性不一致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書面說明并承擔責任,但按照縣司法行政部門意見修改后,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政府經濟合同簽訂之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建立臺帳制度,及時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加強動態管理,避免出現違約,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全面、實際履行時,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啟動風險預警機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追究違約責任及履行告知義務等合理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政府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時,合同承辦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縣政府分管領導并提交預警報告和處理預案,同時抄送縣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從糾紛的發生原因、違約情況、責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證據,提出對合同糾紛的處理意見。
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對原合同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提請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第二十五條 政府經濟合同的處理,按照“誰承辦、誰落實、誰負責”的原則,由合同承辦單位牽頭具體負責、縣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全力配合,妥善解決到位。
第二十六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經濟合同合法性審查編號、歸檔制度,對送審合同進行登記;并對合同管理相關資料歸檔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全縣政府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政府辦、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全縣政府經濟合同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府經濟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合法性審查意見、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的文書檔案資料。
文書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協議、變更協議等;
(二)合同相對方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
(三)合同談判、協商過程中的相關資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等資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合同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具體承辦人、合同文本起草人等情況資料;
(七)調解、仲裁、執行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洽談、訂立、履行及爭議處理等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以放棄、減讓等方式處分屬于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違規披露或者對外提供有關合同的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合同洽談、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管理和糾紛處理過程中,依法履職、擔當作為。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則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未參與前期工作的,出具的審查意見僅對合同承辦單位報送的合同文本資料負責,因合同承辦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送審程序、報送材料不全或報送虛假材料產生法律風險的,由合同承辦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政府經濟合同的審查備案、履行管理等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體系。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縣司法行政部門及縣相關部門的監督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縣司法行政部門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三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簽訂的合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